什麼叫做家?在我中華民國,依公元一九三○年十二月二十六日,國民政府公布,次年五月五日施行的民法,第四編第六章,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:「稱家者,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」就叫家,此乃家的定義。家有家長和家屬,所謂親屬團體,上包括父母或祖父母,乃至曾祖父母;中包括兄弟姊妹及夫妻妯娌;下包括子女侄等及孫輩,「雖非親屬,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地同居一家者,視為家屬。」如此一家叫家庭,這是大家庭,通常只是夫妻子女,人口簡單的,就是小家庭。

所謂出家者,乃是出離在世俗之家的生活方式,而入如來之家,修沙門的清淨梵行。出家必須具有相當的認識,絕對不可妄動與盲從,若還不知出家的意義,還是不出家為妥。今人出家,乃效法釋迦牟尼佛,世尊之出家,依普曜經的記載,發有四個大願:「一、願濟眾生困厄。二、願除眾生惑障。三、願斷眾生邪見。四、願度眾生苦輪。」如果後人出家,也能具此四願,才能算是真正學佛出家。

出家,不能說自己心想出家,就能如願,維摩經弟子品說:「我聽佛言,父母不聽,不得出家。」佛在世尚且如此,何況今人出家,也應該得到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;縱然父母同意,而師僧不許,也不能出家。如已結婚,更應得到夫或妻對方之同意,並辦妥離婚手續;若有年邁尊親,或年幼子女,或責任關係,需要扶養,責任未完,也不該出家;倘係犯罪,亦應受刑之執行完畢;如有某種罪責者,尚不宜出家。或因諸苦因緣,但絕不可逃避現實,依佛圖存,賴佛偷生而出家。

其實,真出家者,乃出五欲六塵三毒煩惱之家,維摩詰居士說過:「你們若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,即是出家。」因為家是煩惱的因緣,出家離塵,為滅垢累;出家要出恩愛欲縛情纏的家,而入菩提覺道,故凡出家者,要發菩提心,行菩薩道,遺教經曰:「出家入道之人,為解脫故,自降其身而行乞。」在從前出家,以無住而住,後人乃入寺剃度為僧叫出家,所以出家有四類的差別,法蘊足論載:

一、身出家心不出家:身參法侶,心猶顧戀。

二、身在家心出家:雖受用妻子家庭,而不生耽染。

三、身心俱出家:身披法服,於諸欲境,心無顧戀。

四、身心俱不出家:博地凡夫,受用妻子,深生耽染。

若說真出家者,也不一定現沙門身,古德曾舉兩種出家:「一、身出家 — 小乘之比丘;大乘之菩薩僧是也。二、心出家 — 大乘之菩薩居士是也,如維摩詰與賢護等。」學佛修行,若能做到真正出家,其樂無比,因為世間的人,多諸惑業煩惱,出家達道,而入解脫涅槃,永斷諸苦,故謂之為極樂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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